2012年9月25日 星期二

幼子繼承父遺產 母不可濫權變賣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0925

不具名讀者問:
我大哥日前突然往生,他已離婚,名下有房子、保險與股票,因小孩未成年,監護權在前妻手中,之前準備表格請她簽名,想查詢大哥保險申請理賠,但大哥前妻卻以受益人是小孩拒簽名。家人擔憂大哥的房子會被前妻賣掉,該怎麼防止哥的遺產被侵占,並確保小孩受照顧?

律師蘇家弘答: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繼承取得的財產,屬特有財產,特有財產父母雖可使用、收益,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若非為了子女利益,是不能出售或設定抵押。另依最高法院見解,違反該規定者,所作處分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讀者大哥的遺產已因繼承,歸屬小孩所有,是小孩的特有財產,若媽媽不是為了小孩利益,原則上無法賣屋,讀者不必太擔心。 

可聲請停止親權

若考量小孩年幼,且為保障遺產完整,要是發現母親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時,也可透過《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並另選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行使未成年子女財產及身分上之行為。
若讀者僅想了解大哥投保多少保險,是否須由前妻簽名,會因不同保險公司而有不同規定,但若要請領保險金,因涉及個人財產,保險公司勢必要求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會同簽名。在未向法院聲請選定監護人前,仍須由前妻配合簽名同意。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