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兄拒顧老母 恐喪財產繼承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侯姓讀者問:
我父親病逝,在姑姑及妹妹見證下,我與大哥口頭約定媽媽由子女各照顧三個月,但大哥卻要求母親月付三萬元才願照顧,可以這樣嗎?若三個月到了,大哥不來接媽媽,該怎麼辦?大哥這樣要求,是否影響到他日後對母親財產的繼承權,母親日後醫療費及其他支出,若有子女不願付該怎麼辦?

律師張佳瑜答:
依據《民法》規定,母親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第一順位受扶養權利人,讀者與兄妹均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既對母親負有扶養義務,就沒有要求母親給錢才願扶養的道理。
扶養方法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議;不能協議時,可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程度應按母親需要及兄弟姊妹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
在扶養費給付方面,由當事人自行協議,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來定,若有一方未按協議或法院裁判付扶養費,可訴請法院要求對方給付。

遺棄尊親可判5年

違反扶養義務可能導致喪失繼承權,另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也會喪失繼承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是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暴行,或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予扶養均屬之。
此外不扶養父母致其生活陷入困難,也可能觸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且會被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