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行政警察人員

一、行政警察人員考試介紹:

行政警察顧名思義,主要負責警察一般的行政工作。

主要工作:分發警察機關服務,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執行行政、保安、刑事、交通、外事等警察工作。勤務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辦理,每日勤務為24小時,服勤之時間以勤4、息8為原則;勤務編配,採行3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具體的勤務內容,規定在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主要為: 
1.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2.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3.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4.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5.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6.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事實上,行政警察的工作內容是非常多樣的,只要和危害防止或是維持社會秩序有關者,都是屬於行政警察的工作。

二、考試時間:

警察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6月舉行,報名時間大約在3月開始,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三、應考資格:

(一)三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四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備註:報考一般警察人員,須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

四、考試科目:

(一)三等:
共同科目: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心理學 
5.公共政策

(二)四等:
共同科目: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專業科目:
※3.英文
※4.法學緒論 
※5.行政法概要 
6.刑法概要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其餘採非測驗試題。

五、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行政警察人員─任務最為多樣的人民保姆
一般縣市警察局中,因工作性質也有分內、外勤,內勤負責各項業務工作規劃、文書處理等,外勤則依勤務規劃,係從事分駐(派出)所、交通、保安、刑事偵防及其他第一線外勤工作,例如家戶訪查、巡邏、金融機構守望、值班、臨檢、備勤、治安維護工作犯罪偵防工作、交通指揮、交通稽查等交通執法工作。至於分發單位,主要為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原文轉自:公職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