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育嬰假復職 僱主應保留原職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讀者許小姐問:
我申請育嬰假屆滿復職,公司提供線上話務人員一職,我要求回復原後勤職務,但公司表示一定要先回原職再請調。後來我要求若無法回復原職欲資遣,但公司說只要有供職缺,即無法資遣。請問是否違反調動五原則?我年資已十六年,公司針對表現不佳的員工,一年給兩個月資遣費,我是否可比照辦理?

律師洪永叡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為使勞工不用擔心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無法復職,除了僱主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重大理由,不得拒絕勞工復職。
「復職」是指「回復原有之工作」,還是「回復工作」,法條並無明確規定,但原則上育嬰假既是法律的規定的「假期」,僱主即該保留原職務,找短期替代人力,這是僱主責任不該轉嫁勞工。不過若因此提訴訟,法院仍會就僱主是否因業務變化等,而無法提供原職等原因做判決。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建議讀者先依僱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如對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無法勝任等,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不成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當勞工主動要求資遣,能否比照公司資遣其他表現不佳的員工,須視讀者與公司訂的勞動契約而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