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借貸本票到期 可聲請強制執行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0926

王姓讀者問:
我丈夫的朋友在四、五年前向我丈夫借六十萬元,並簽一張本票,但事後對方一直說沒錢償還,前後只分期還約五至六次,每次約僅三千元,後來就沒再還錢,聽說本票有三年時效,請問我們應如何追討這筆錢?有時效嗎?

律師林國忠答:
讀者丈夫與朋友是成立借貸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此案請求權時效未屆滿,讀者丈夫可向該朋友進行追討。
朋友借錢時有簽發本票作借款擔保,此與一般民間借貸習慣相符,一旦雙方約定清償期限屆滿時,對方仍未清償借款,此時本票的擔保責任就已發生,若本票也到期,可直接向對方提示本票,請求票據清償責任,於票據債務清償完畢後,原來的借款債務才會消滅。 

執票人有請求權

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若該本票自發票日或到期日已超過三年,就無法請求該本票的票據債權,但仍可向發票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利益。
另外,已到期的本票債權,法律也賦予執票人權利,執票人可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以該本票裁定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據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薪水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借款債務。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