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應徵保全 僱主有權查前科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0920

張姓讀者問:
閱報發現帳戶被利用判無罪案件,我身上也發生類似狀況,當年諮詢法律專家,以為被判拘役十五天很輕,勝訴機會不大,且可易服勞役,就沒上訴,因此留下前科,事後發現求職很難,應徵保全被拒,參加義警也不行,為了這個罪名,根本找不到工作,有沒有辦法除去這個不良紀錄?

律師湯其瑋答:
司法機關建置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目的除提供司法機關審案時對被告量刑參考外,並審酌被告是否構成累犯。 

一般公司無法查詢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能查閱,僅限司法人員能查閱,且有嚴格審核機制。
讀者只要不是謀求保全等特殊職業,一般公司行號無法取得讀者的刑案紀錄,但如果讀者自行向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會查到前科紀錄。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範圍包括受緩刑、拘役與罰金宣告者,這類犯罪法院雖不會認定是讀者的前科紀錄,即使再犯案也不構成累犯,但該系統仍會註記,就連被判有期徒刑但可易科罰金的案件,同樣都會被註記。
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要件,否則讀者的判決已確定,確實會被註記在該系統內,但不算法院認定的前科紀錄。讀者可放心,只要沒再涉及刑事犯罪,或是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前科紀錄資料不會任意被第三人知悉。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