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車禍現場錄影 不違反偵查程序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不具名網友問:
我騎機車轉進一條路寬三米且無分隔線的巷弄,遭後方機車追撞,我沒倒地但對方機車倒地且左大腿壓傷。警察到場後,我為自保用手機錄影,但警察卻說「偵查不公開」,禁止我錄影存證,否則要辦我妨害公務罪。事後傷者要我賠償醫藥費,請問我從後方被追撞要賠他錢嗎?警察在場我們可錄影蒐證嗎?

律師曾怡菁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偵查程序才算開始,但車禍剛發生,還在警方到場處理階段,案件尚未進入偵查程序,網友在現場錄影蒐證,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
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規定,是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肇事責任法院裁定

本件車禍案,遭追撞的網友為求自保,在警方到場處理時以手機錄影蒐證,若無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警察執行職務,就無觸犯妨害公務罪的問題。
至於肇事責任部分,若該名網友本身對車禍發生沒有過失,未來縱使傷者對其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亦不會因此有罪責,民事上也不需賠償傷者醫藥費或其他損害。但車禍肇事責任究竟在網友或機車騎士,有無過失與過失比例為何,都是由法院參考鑑定結果做判斷。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