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房屋出租 房東仍有權使用公設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台北張小姐問:
請問如果房子已經出租給他人,房東是否還有權利使用社區內的健身房、游泳池等公共設施?因為社區管委會認為,房東已經把房屋使用權移轉給房客,所以房東不能再使用公共設施,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陳佑仲答:
除非社區規約清楚規定「沒住在社區內的房東不得使用社區公共設施」,否則房屋所有權人(房東)雖將房屋出租,仍可使用公共設施,因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房東及房客對公設的使用事項,都需有規約載明才生效力,規約沒有載明的話,依同法第三條第八款,房東及房客都算是住戶,均可使用公設。
所有權人雖將房屋出租,不表示失去對社區的一切權利,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是以所有權人為主體,只有所有權人可出席開會,表決投票,承租人不行。

不給用涉強制罪

如果規約未明文規定房東可否使用公共設施,而管委會又認為房東不能使用公共設施時,建議管委會最好先採勸導溝通方式處理,若貿然強硬禁止房東使用公設,恐構成《刑法》強制罪。
現在許多社區對公設的使用以「點券」來處理,管委會每月發給每戶若干點數使用公共設施,管理員只認點券,不管使用者是房東或房客,如果房東把點數用完,導致房客無法使用公設,而房客對此不滿,那就變成房東跟房客間,有無事先約定的問題。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