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拒調動才離職 調解討非自願證明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0918

李姓讀者問:
我有一個朋友在公司工作八年,公司無故將他調職,朋友認為無法適應,明白告訴廠長不想調職,但廠長拒絕,朋友果然因此被迫離職。請問朋友調職前已說明個人意願,意願是否合理合法?我朋友是否有權要求公司發給遣散費,並開具非自願離職文件,以利申請失業補助,或循法律途徑告公司?

律師張啟聰答:
《勞動基準法》未明文規定僱主的調職權,法院實務上常引用內政部函釋的「調職五原則」:一、企業經營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四、調動後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給予員工必要協助。 

先向勞局申請調解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明定僱主調職權利,則調職時不必再得到勞工同意;若未事先約定,調職時應由雙方商議。但縱使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明定僱主調職權利,仍應符合上述五原則,否則會被認為不合法。
若有下列情形:一、勞工契約及工作規則均未約定公司有調職權利;二、有約定公司具調職權利,但違反調職五原則。員工可主張僱主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向僱主要求資遣費及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建議讀者可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考慮以訴訟主張。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