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 星期三

前夫不讓探視子女 可強制執行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8月01日

讀者陳小姐問:
我與前夫協議離婚,我只有小孩的探視權,但前夫多次擅改探視時間,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我能否以前夫濫用其對於子女的權利,宣告停止其親權?最近前夫要求我每月支付八千元當小孩生活費。請問我該履行嗎?我目前待業中,無任何資產。

律師羅國斌答:
若讀者夫妻是私下協議離婚並辦妥登記,因該離婚協議沒有執行力,如果前夫不照協議內容讓讀者探視小孩,讀者須向法院請求命前夫履行離婚協議的裁判,取得執行名義後,才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與小孩會面交往。
反之,如果當初讀者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該離婚協議就有執行力,讀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仍有扶養義務

讀者的情況應屬《民法》第一零五零條第二項、第三項,可請求改定監護,以及六月一日剛施行的《家事事件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的親子非訟事件情形,在取得法院的確定裁判後,可聲請強制執行,並不適用《民法》第一零九零條宣告停止前夫親權的規定。
至於小孩的生活費問題,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因此讀者仍須盡到扶養子女的義務。所以如果離婚協議有載明小孩費用負擔問題,讀者應依協議內容履行;若未載明,雙方事後還是可以協議負擔的方法及內容,原則上可依雙方的經濟情況比例分擔之。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