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借貸年利率逾逾20% 債務人免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8月02日

無助的小市民問:
我和先生向當鋪借款一百二十萬元,每月利息九萬六千元,兩年來利息已近一百萬元,當鋪把我們房屋設定抵押五十萬元,本票共簽一百二十萬元。半年前我們房屋被法拍,當鋪拿回五十萬元後,逼我們簽約把法拍剩的十五萬元也給他們,然後又告我們詐欺,他們告得成嗎?我先生若出國工作會不會被通緝呢?

律師李後政答:
借一百二十萬元每月付九萬六千元,相當於月利率為百分之八、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幾乎是借一百二十萬元,一年期滿即應連本帶利償還兩百四十萬元。事實上,依《民法》規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借款利息,債權人就沒有請求權,亦即如果債務人拒絕支付利息,債權人即使向法院提告討錢,法院也會判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免還。 

主動支付無法要回

不過如果債務人已主動支付利息給債權人,事後就不能以「不當得利」為訴訟標的,提出民事訴訟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但如果是經法院強制執行,就可請求返還。
所以讀者已主動支付的近百萬元利息當中,其中五十萬元的部分仍有機會請求返還,剩餘的十五萬元則根本不必支付。
另外本件是單純借貸關係,並無所謂施用詐術,使債權人(當舖)陷於錯誤而為借款交付之情事,自不構成詐欺罪嫌,即使債權人提出告訴亦不會成立,因此讀者和先生應可安心到國外工作。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