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前妻所生子女 無權繼承後母財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9


讀者龐小姐問:
我有兩子,都是老公與前妻所生,他們依法屬於直系血親嗎?我名下房子是我與先生努力所得,我希望在我百年後,全歸我老公所有,若我老公先我而去,我名下的房子,要指定其他用途以做養老之用,應如何立下具有法定效力的遺囑內容?需要到法院公證嗎?

律師吳姿璉答:
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小孩,依《民法》規定是讀者的姻親,對讀者的遺產並無繼承權。但如果讀者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還健在,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規定,他們依序可跟讀者的先生,一起繼承讀者的遺產。
讀者可在遺囑內指定遺產的規劃,例如分配方式或要遺贈給誰等,但遺囑不能違反《民法》第一一八七條規定,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自書遺囑不須公證

《民法》將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只要依相關要件製作都屬有效,不一定要經過公證。最簡便的是自書遺囑,由立遺囑者親自書寫遺囑內容,記明年月日再親自簽名,內容若有增減或塗改,要註明增減、塗改處及字數,且在修改處簽名。
如果先後寫了多份遺囑,以最後寫的那份為準。為避免同時存在多份遺囑,造成糾紛,建議讀者若重新寫了遺囑,應將舊的遺囑銷毀。至於讀者的先生若比讀者早過世,讀者名下財產仍是讀者自己的,非屬先生遺產,讀者可照自己想法使用,不需再立遺囑。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