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夫妻未離婚 須負扶養責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2

讀者高女士問:
我與丈夫結婚十八年無法生育,後來領養一子。原本我們感情令人稱羨,但去年丈夫外遇後,開始不給生活費,還逼我離婚,連賣掉祖產都不分一毛錢給我,現在只能借錢加打臨時工度日,丈夫更對養子不理不睬,請問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生活費?若告丈夫與外遇對象又該如何蒐證?

律師李後政答:
養子未成年之前,讀者和丈夫均有扶養義務,讀者可用子女名義,依《民法》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內政部往年均有調查各縣市民眾,每人每月平均所需生活費用,實務上法官多會依此做標準,判決對方該付的扶養費,以台北市來說約在一萬五千元左右。
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讀者的丈夫不只對養子,對讀者也有扶養責任,讀者也可自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先生給付扶養費,且丈夫在缺乏法定離婚事由下,只要讀者不同意,無權自行主張離婚。 

若外遇可錄音蒐證

有關丈夫變賣祖產部分,若祖產是他因繼承、贈與所得,就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讀者無法用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分得財產。
要蒐集丈夫通姦證據,可借助錄音、錄影器材,或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但應注意須在合法範圍內,避免用偷拍、破門或硬拍裸照等方式,否則可能另觸妨害秘密、毀損、侵入住宅或強制罪。
若已確定丈夫正與外遇對象通姦,可報警會同警方進入家中抓姦,並對兩人提出通姦及相姦罪的告訴。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