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民法》已修正 妻無須為夫償債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30
讀者潘小姐問:
我丈夫的債務問題改變我的生活。我一個人要養兩個小孩、父親和我公公,但很多銀行和財務公司上門來討債,我也找不到丈夫,忍耐七、八年後,終於買了二手房屋和二手車,但很怕萬一我的貸款繳完,房子車子會被他們奪走嗎?我和丈夫未離婚,有辦法可解決嗎?

律師林峻義答:
《民法》規定,夫妻雙方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當作兩人夫妻財產制。讀者若未跟配偶事先約定其他財產制的話,就是以「法定財產制」作為雙方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各自管理

所謂的法定財產制,是指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兩人均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亦即除非讀者有幫丈夫的債務作保或繼承丈夫的遺產,否則不用對丈夫債務負清償責任。 

銀行不得代位分配

過去有些銀行和財務公司,在向債務人求償未受清償時,會依《民法》第一零一一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將債務人夫妻的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這樣銀行就可代替讀者丈夫,向讀者請求分配夫妻財產,如此可讓讀者丈夫名下財產增加,銀行也就可獲得清償。
不過,去年十二月立法院三讀修正《民法》相關條文,重新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前審理中的案件,通常會在法條生效後,被法院以於法無據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聲請。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