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房客遲繳租金 房東可終止契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31

讀者王先生問:
我與房客簽房屋租賃契約書,雙方約定須定時交房租,但最近房客每月都延遲繳租金,這次還延遲三個月,我想先以書面方式告知對方依約繳款,對方若未履約,再以存證信函通知,若這兩種方法都未達效果,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收到租金或令對方辦理退租手續?

律師沈曉玫答: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以房屋租予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義務的契約;承租人租金支付遲延時,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期限內未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房客每月未依約按時付租金,即屬租金給付遲延,為雙方和諧起見,讀者可先採口頭告知方式,催告房客盡速繳納租金,房客若置之不理,將來為舉證便利,可先寄發書面向其催告。 

總額須達二個月

《民法》四百四十條第二項有規定,租賃物若是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總額,出租人才可終止租賃契約。
房客既已遲延三個月未繳租金,讀者可先寄存證信函,向房客表明其已違反租金給付義務,並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租金,若房客仍不支付,則以本信函作為終止雙方租賃契約通知。
接著讀者即可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請求房客遷讓房屋,並請求給付租金。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