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水利會佔地蓋水溝 地主可求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7
讀者張先生問:
我家族有塊農地,十八年前水利會用混凝土蓋了一條水溝,通過我家農地,沒有鑑界、也沒告知家族成員。五年前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重測,才發現農地遭水利會的水溝佔用,之前曾到中壢市公所進行協調,但未達成協議。請問我該用什麼方法上法院告水利會,請他們還給我農地?

律師黃千芸答:
水利會擅自在讀者家族所有農地上建水溝,此屬無權佔有、侵奪讀者及家族所有農地,讀者與家族的人均能以所有人名義,就共有物之全部提出民事訴訟。
依《民法》第七六七條規定「所有人對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讀者可請求水利會將水溝拆除,並返還佔有之農地給全體共有人。 

逾五年獲利可拒付

水利會無權佔有農地期間,會造成讀者及家族無法使用農地之損害,可推知水利會受有相當於租金利益,讀者及其家族成員除可依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要求排除侵害之外,同時還可依《民法》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規定,向水利會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
但需特別提醒的是,不當得利有消滅時效規定的適用,所以水利會佔用農地期間,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超過五年的部分,水利會可於訴訟過程中,以時效消滅為由抗辯,拒絕給付。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