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妹討錢頻自殺 無法脫離血緣關係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11


不具名讀者問:
妹妹是啃老族,長期向父母要錢,要不到就用偷的,弟弟和我受不了搬出去,剩她和男友住我父母家。妹妹有憂鬱症,多次自殺還摔斷腿,和男友吵架竟把房子燒了,請問我可和妹妹脫離關係嗎?她在外行為可不用負責嗎?父親一人辦理就好嗎?有其他合法方式可不理她嗎?

律師鍾佩潔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只有收養等擬制血緣關係,雙方才能脫離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和親生子女的關係,在我國《民法》上稱作「血親」,這是自然血統所產生的關係,除自然原因例如死亡,才能使這種血緣關係消失外,《民法》並未訂定血親可消滅的原因,也無解除血親的程序,在法律上讀者無法與妹妹脫離關係。
電視劇或報章雜誌中上演的斷絕父女、母子等關係的情節,例如「登報聲明斷絕父子、兄妹關係」這種做法,事實上只要雙方當事人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子、兄弟姊妹,不論是父母親單方面聲明,或是經父母子女雙方討論,決定以協議方式脫離親子關係,皆不屬於《民法》規定親屬關係消滅原因的任何一種,均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成年人須自負責任

雖然血緣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上屬無法斷絕的親屬關係,但若妹妹已超過二十歲,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在法律上來說她已是獨立個體,父母和家人都無須對她在外行為負法律責任。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