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離婚協議未公證 仍有效力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5


網友陳先生問:
我與前妻一年前離婚,當時小孩讀國小二年級,離婚協議書約定在小孩國小六年級前,教育費及生活費都由我負擔,但沒去法院公證協議書,請問這樣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小二到小六有四年之久,前妻不願負擔小孩費用,我覺得虧大了,該如何要求前妻盡扶養義務?

律師連世昌答: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且不因夫婦離異而免除,一般情況下讀者與前妻應按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直到小孩年齡已到《民法》規定滿二十歲成年為止。
但因讀者與前妻有簽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六年級前的教育費及生活費由讀者負擔,雖協議書沒去法院或找民間公證人公證,但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因此讀者前妻在小孩六年級前,可不負擔,但小孩六年級到二十歲為止,前妻仍要負扶養義務。 

人頭作證無效力

若讀者不甘願獨力扶養小孩四年,不妨檢查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一定要兩名證人簽名及雙方當事人簽字才有效,先確認當時是否只找一名證人簽字,或有兩名證人但只是人頭,簽字前證人未與離婚雙方確認離婚真意,這種離婚協議書無效,讀者無須履行協議書約定。
此外,離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若當時只簽離婚協議書,沒去辦離婚登記,就未生效,不必履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