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社區頂樓漏水 管委會有責修繕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3



讀者林先生問:



我住的社區有十二樓高,屋齡十九年,很多頂樓住戶天花板有漏水現象,但管委會說僅願出三萬元修繕費,一輩子只出一次還要簽切結書,若再漏水管委會概不負責。管委會說頂樓陽台屬大公,不可搭違建使用,因有頂樓住戶搭違建才導致漏水,所以他們不負責,管委會說法對嗎? 

律師陳鴻琪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對共有部分,也就是公共設施瑕疵,應負修繕責任,並由公共基金支應,此為管委會法定義務,除非共有部分瑕疵是因個別住戶所造成,修繕費用才由個別住戶承擔。
讀者提及頂樓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管委會只願出三萬元修繕,且以一次為限,管委會說法是有問題的。因大樓共用部分只要發生漏水問題,不論形成原因為何,管委會均應先找人處理維修,原則上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不能以一次為限

管委會如果發現漏水原因可歸責特定的住戶,有權在維修之後要求造成漏水的特定住戶負擔維修費用,而不以公共基金支付。
且管委會對於共有部分維修義務,也須負責到修好為止,並不以一次為限。
但要注意的是,若讀者有簽切結書拋棄後續要求管委會維修的權利,切結書效力將優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依該條例精神,管委會本來就應該負責修到好,住戶根本沒有義務簽切結書,因此讀者大可拒簽切結書,並要求管委會負起修繕責任。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