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債權人往生 債權憑證歸繼承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4


屏東蔡先生問:
什麼是債權憑證?債權憑證若還沒到期,債權人卻往生了,請問誰有資格換領新的債權憑證?債權憑證是否要到期才能換,還是說債權人往生後就要立刻換?另外,誰有資格提領往生者留下的銀行存款?

律師廖芳萱答:
如果有人欠你錢不還,你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但對方名下沒財產或扣到的財產不夠還債,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時效依債權性質而定,三年、五年甚至更長都有,期間若發現對方有財產,可用債權憑證請法院執行對方財產,債權憑證到期後,須向法院聲請換發新的憑證,才有執行效力。 

不用換發新憑證

如果債權憑證還沒到期,債權人卻往生,他的繼承人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持原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繼續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用換發新債權憑證,聲請時須提出債權人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等,證明繼承人身分,還要附上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證明,未來若執行到財產,歸全體繼承人所有。
往生者銀行存款僅繼承人有資格提領,繼承人須帶身分證、印章並提出往生者的存摺、存單、遺產稅完稅證明或死亡證明書,還是除戶的戶籍騰本或可確認繼承人身分的全戶戶藉謄本。
如果繼承人不只一名,可由其中一人帶著其他繼承人的委任書、身分證、印章及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向銀行提領往生者存款。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