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蒐集客戶個資 業務應主動告知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4


保險業務員問:



我是一名保險業務員,我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取得潛在客戶的非敏感性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電話等聯絡方式,請問在該法施行後,我可否繼續使用這些個人資料行銷我的保單?又在什麼狀況下,使用這些個資會觸法? 

律師林岡輝答: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後,業務員持先前已取得的潛在客戶之非敏感性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聯絡方式等,繼續使用於行銷保險商品,需視其資料來源而有不同規定。
若資料是當事人提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業務員仍得繼續基於行銷目的行銷。若資料不是當事人提供者,業務員應在《個資法》施行一年內,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當事人業者名稱、蒐集目的、個人資料來源等事項,且為避免爭議,最好以書面通知為宜。 

最重可處2年徒刑

另依《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如業務員於法令施行前已使用此種個人資料行銷者,不需告知拒絕之方式;但若施行後才首次使用於行銷,則需告知對方拒絕方式並支付拒絕所需費用,如提供免付費電話或回郵。
此外提供資料的個人,原則上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利用等權利。如業務員違反前述《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或生損害於他人,需負刑、民事責任,最重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