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遭強制扣薪 可提異議重調比例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25

讀者林先生問:
法院強制執行時,是扣除薪資「淨額」的三分之一,而非薪資「毛額」,換句話說,薪資中應先扣除勞健保費及勞退金後,再計算三分之一給債權人。請問上述所言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做依據?因我被扣薪是以薪資的毛額計算,且已被扣了快五年。另問公務員加班費是否可列入扣薪範圍?

律師溫令行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須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三分之二,是維持生活必須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三分之一標準。但此標準非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不同個案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人數而有不同。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有些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三分之一,獎金扣四分之三。這些比例,都是法院依前提「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 

依全薪進行扣押

依照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報,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及公務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等,都算「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會依扣除前的薪津全額,以一定比例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讀者認知恐與實務不符。
但身為債務人的讀者,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針對就個案重新斟酌是否調整扣薪比例。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