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催繳管理費 以大樓規約為依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16

陳姓讀者問:
我在大樓地下室有一機械車位,近日收到管委會催繳二○○九年七月到九月管理清潔費一千八百元,但管委會當年十月一日才成立,催繳於法有據嗎?大樓地下停車場雖附屬B棟地下室,產權卻屬A棟大樓,B棟管委會要A棟車位所有人出席所有權人大會,但我們卻無權表決與提問,請問合理嗎?

律師郭睦萱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停車位管理清潔費的分擔收繳方式,應依大樓規約或另訂的使用管理規定,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讀者被催繳二○○九年七月到九月的管理清潔費時,應視大樓當時是否有制定規約、管理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與管委會當時是否成立無關。 

先釐清區分所有權人

若二○○九年七到九月間,大樓還沒制訂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管委會當然不能向讀者收取先前的管理費。
若管委會對停車位的管理辦法等事項要做決議,應修改規約或另成立新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程序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進行。
至於「停車場附屬B棟地下室,產權卻屬A棟大樓」,在實務上非常罕見,讀者應先釐清停車場的「區分所有權人」是A棟還是B動全體住戶,若是A棟住戶所有,那B棟管委會無權召開會議決議停車位相關事宜,所做決議也無效。若屬B棟所有,則A棟住戶無表決權。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