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夫欠債不養家 可依惡意遺棄訴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04


不具名讀者問:

妹妹小孩出生後,妹婿都說沒錢,也不來看小孩,都是妹妹及我們幫忙照顧小孩,連生產住院費都由我們支付。妹婿每天早出晚歸,一有錢就上網買遊戲點數卡及檳榔。妹婿欠許多卡債,日前還威脅要抱走小孩不讓我們看。妹妹想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妹婿及親家父母都置之不理,也聯絡不上,我們要如何做? 

律師林俊峰答:

要法院判准離婚,必須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夫或妻有通姦、不堪同居的虐待、惡意遺棄…等狀況,或其它以外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
至於夫妻離婚後,誰來負責行使小孩的權利義務(即俗稱的監護權),則另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
基於妹婿每天早出晚歸、未曾貼補家用,對小孩不聞不問,並欠下龐大的債務,若行蹤不明也無法聯絡,妹妹就可依據「惡意遺棄」以及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要求法院判准離婚。 

小孩意願判監護權

至於法官判定由何人行使小孩監護權時,會參考社工人員所作的家庭訪視報告,並斟酌雙方照顧小孩的意願、動機、經濟能力、家庭支持系統、小孩本身意願等因素,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
根據來信內容,法官判決離婚、小孩監護權,妹妹勝訴機會頗大。若妹婿日後不遵守法院判決偷帶走小孩,則可再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妹婿交還小孩。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