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3日 星期六

補替員工投勞保 僱主免罰過去保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11

網友wing問:
朋友家開工廠二十幾年均以案件計酬,未替員工投保勞保,但每年年終會給員工一筆錢做為補貼,讓他們各自繳納保費,目前朋友已知道此行為違法。請問要怎麼修正才能自保?只要立刻替員工投保就能解決?還是得補繳過去二十年員工保費?若是被員工檢舉又得繳多少罰緩?

律師陳建勛答: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司勞工超過五人,僱主或所屬機構應為投保單位,勞工須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未依法替勞工投保者,該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僱主會被處罰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僱主給付。
勞工人數四人以下,僱主不須強制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但須參加「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若違反規定僱主會被處罰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也須由僱主給付。 

遇職災得自行負擔

僱主只要盡速成立投保單位替員工納保即可,勞保局不會主動開罰,僱主也不須補繳過去保費,過去二十年繳納年資,員工均已在各自投保單位獲得保障。
建議僱主盡速成立投保單位幫員工投保,否則當員工發生事故或職業災害時,僱主須自行負擔勞工所受的失能、傷病、醫療等損害給付,勞工若未加入「就業保險」,其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也須由僱主負擔。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