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9日 星期二

舉證夫暴力 防離婚被分產償債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09

網友林小姐問:
家父無存款、無收入也無不動產,並積欠多筆債務。多年來家庭開銷、扶養小孩等,皆由家母包辦,家父並未盡到為人父責任,且在言語及肢體上對家母暴力。兩人已於去年辦理離婚,家母名下有土地、儲蓄型保單等存款,請問未來會因法定夫妻財產制,使家母名下財產須代為償還家父債務嗎?

律師余文恭答:
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讀者母親不需對丈夫債務負清償責任,除非母親另有對該債務作保或簽發票據等擔保行為。
不過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讀者父親於離婚時,可對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給付剩餘財產的半數,且該法條於二○○七年修正後,已不屬專屬性權利,亦即此權利不限父親本人才可主張,父親的債權人亦可代位行使父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查封或扣押讀者母親名下財產。 

可向法院主張調整

因此如果父親離婚時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該請求權的時效期間內(自父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起二年內或離婚時起五年內),父親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讀者母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此時母親的財產就有受強制執行危險。
但讀者母親仍可向法院說明丈夫有上述不當情事,主張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