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夫家暴判離 癌妻可請求贍養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18
桃園鄭太太問:
我丈夫是泥水工,月入三萬多元,但他花天酒地、負債累累不養家,還對我家暴二十多年,前陣子他又動粗導致我左手臂脫臼,竟對我冷言冷語說:「活該、死好。」鄰居想幫我叫救護車,他說:「小傷,不會死。」我罹患子宮癌,已聲請家暴保護令想離婚,但房子在他名下,請問離婚後我能要求贍養費嗎?

律師陳佑仲答:
長期家暴絕對構成法院判准離婚的要件,讀者丈夫動粗後還嗆說:「活該、死好。」甚至阻止鄰居叫救護車,只要讀者具備驗傷單、鄰居等證詞,以及丈夫不養家等事證,法院一定會判准離婚。
至於離婚後的贍養費,《民法》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可訴請一半剩餘差額

只要法官認定離婚原因不是讀者的錯,但讀者因子宮癌無法工作,那麼不論讀者丈夫對於離婚有無過失,擔任泥水工有收入的他,就須給讀者贍養費,至於法官會判多少贍養費,要看雙方收入、生活所需等因素而定。
如果讀者夫妻未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就屬於「法定財產制」,那麼讀者夫妻兩人從結婚到離婚之間各自增加的財產減掉負債,如果有剩餘,錢少的一方可向錢多的一方,訴請取得兩者剩餘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