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 妻可免償夫債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23

讀者劉先生問:
我爸欠很多債務,家裡最近收到家事法庭的聲請狀,債權人聲請要求改採夫妻分別財產制,我擔心媽媽財產包括月退俸、房地產恐不保,會被拿去還債,請問是否能主張月退俸是媽媽個人薪資,房地產貸款也是從她個人所得扣還,藉此駁回夫妻分別財產的聲請?有其他方法可保住媽媽的財產嗎?

律師余文恭答:
依《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須符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此要件,所以讀者母親可舉證指出丈夫尚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即可請求法院駁回債權人的聲請。但因《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一條僅規定,夫妻一方之財產已受扣押而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即可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所以不得以月退俸是母親個人薪資,房地產貸款也是從個人所得扣還為理由,請求駁回聲請。 

依法不得強制執行

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尚未領取的月退俸,依法不得強制執行,且若母親先前有用自己財產幫丈夫清償債務,也可請求丈夫償還。
至於母親其他財產包括已領取的月退俸,如果法院已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債權人代位行使父親對母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母親可主張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係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債權人可請求的數額。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