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店面買包包 沒重大瑕疵難退貨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003


網友愛咪問:

我在百貨公司專櫃購買一只四萬六千六百元的包包,隔天發現包包在日光下的顏色跟專櫃黃燈下有色差,要求退貨,店員卻以商品無瑕疵、收據已註明不可退貨為由拒絕。但店員未事先說明不可退貨,收據是摺好裝在信封內給我,我根本沒看到。請問縱使商品沒瑕疵,消費者也沒有退貨的權利嗎? 

律師洪永叡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廣為消費者熟悉的「鑑賞期」規定,其實只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行為。
至於一般實體店面,一旦交易完成買賣契約即成立,根本沒有七天的「鑑賞期」,除非商品出現重大瑕疵,消費者才能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要求店家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成立可拒退

不過大多數店家基於服務消費者及企業形象,通常仍會提供退貨服務,甚至還有三十日內憑發票仍能辦理退貨,除非是特價品或是特殊產品,才會提醒消費者無退貨服務,讓消費者可在購買前三思。
網友除非能證明包包有重大瑕疵,否則店家確實可拒絕退貨,縱使發票沒註明、店員沒告知,只要買賣契約成立店家就可拒絕退貨,除非網友能說服店家,善意對待消費者提供退貨服務。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