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保險金是否列和解金 依車禍雙方約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讀者陳小姐問:
我朋友的小孩騎機車遭酒駕違規轉彎的汽車撞倒後傷重不治,肇事者有投保汽車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請問這兩筆理賠費是否都會列入法院判賠或民事和解的賠償金額範圍內?另外如果欲聲請假扣押,事先繳交法院的執行費用,須由被害家屬自行負擔嗎?

律師林富貴答: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可對加害人(車禍肇事者)請求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若雙方約定汽車強制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均包含在賠償金之內,當然會計入和解賠償金額內,反之若沒有約定,就不能計入和解賠償費中。 

可請代墊擔保金

政府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眷,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家屬,先前若是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可向住居所在地的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另也可到法院向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提訟前可同時聲請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此外,若無資力支出假扣押的擔保金,也可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保證書替代之,但顯無勝訴希望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有勝訴可能者,均可申請保護機關代墊假扣押執行的費用。
至於所謂「顯無勝訴希望」,是指車禍肇事鑑定結果,行為人(對方)若完全沒過失,例如被害人逆向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自後撞上,或是騎機車上高速公路等明顯過失,經鑑定結果是被害人百分之百過失,行為人零過失時,就會被認定顯無勝訴希望。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