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遭錯討津貼 可提撤銷行政處分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05

台中讀者問:
我服務的公家機關先前給我一個行政處分,要我繳回溢領津貼,我返還後才發覺處分引用錯誤法規,我索討津貼遭拒,訴願後遭已逾時為由不受理,但決定書指行政處分不合法。請問我該如何提行政訴訟討回錢。是要寫「撤銷訴願決定及撤銷原處分」,或是「撤銷原處分」,或是「確認原處分違法」,該怎樣才能討回錢?

律師鍾芝宣答:
民眾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要討回「溢繳金錢」,因此應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方式,來實現個人權利。所謂公法上不當得利,是行政主體或人民間,某一方沒有公法上原因卻得到利益,且讓另一方受到損害,此時受損害者,就可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請求得利者返還所受利益。 

可請求5%年利息

原則上,這種請求權的要件有4種,包括須有財產的變動、沒有法律原因、須因公法所致以及具請求權的人本身沒有過失。
讀者是基於公家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誤向公家單位繳回津貼,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8條等規定,先提起撤銷行政處分(要求讀者繳回溢領津貼的處分)訴訟,再合併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溢繳津貼)。
建議讀者提出訴訟時,可在訴之聲明上寫「求為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日(通常可寫行政機關拒絕返還津貼之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