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妻過世 勞保津貼不算遺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04

讀者陳先生問:
我妻子日前過世,壽險受益人是我,請問保險理賠金及勞保給付算誰的財產?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何時該辦理完成?保險受益人與繼承人為同一人時,拋棄繼承後,是否可改以受益人身分領保險金?一旦拋棄繼承後,是否仍有權領取妻子勞保的死亡給付?

律師陳鴻琪答:

《保險法》規定,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至於勞保給付,其正式名稱為遺屬津貼(一次性)或遺屬年金(按月領),性質上是為照顧遺屬生活,亦非《民法》所謂的「遺產」。因此保險理賠金或是勞保遺屬津貼及年金,均不屬遺產,而是受益人或受領權人的個人財產。 

3個月內拋棄繼承

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應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一般都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個月,若繼承人超過3個月才拋棄繼承,須向法院證明自己是因人不在國內或長久未聯絡等原因,未立即得知死訊。
簽立保險契約時,若已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那麼受益人的身分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就已確定,不會因日後拋棄繼承受影響。因此即便是拋棄繼承,仍有權利領取保險理賠金。
另依《勞保條例》規定,受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順序是:「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生前扶養的孫子女,五、生前扶養的兄弟姊妹。」未限定請領人須為《民法》的法定繼承人,因此讀者仍有權領取妻子的勞保死亡給付。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