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夫妻婚前共買房 應登記分別共有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02

不具名讀者問:
我將與男友結婚,男友家人在我們結婚前買了一棟透天厝,說婚後要大家一起住,房價1000萬元已付了500萬元頭期款,剩下貸款要由我與男友婚後負擔,請問房子是婚前買的,買男友的名字,房貸卻要我們夫妻一起付,若離婚我可要回之前我付房貸的錢嗎?房子會因我有繳房貸,所以我也有擁有權嗎?

律師戴家旭答:
按照《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婚姻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是夫妻「婚後」財產(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扣除負債後,如果有剩餘應平均分配。舉例而言,丈夫婚後財產有1000萬元,妻子婚後財產為0元,婚姻關係消滅後,妻可向夫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500萬元(計算式:【1000-0】÷2=500)。 

房貸與所有權無關

讀者婚後所繳的貸款為婚後財產,若婚姻關係消滅後,這部分的錢並非單獨要求返還,而是計入整體婚後財產的一部分,看夫妻倆誰的婚後財產較少,較少之一方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我國《民法》就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主義,登記誰的就是誰的,不會因讀者有繳房貸,就成為透天厝所有權人。但男友是透天厝登記名義所有權人,只有他有權利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
既然讀者也有繳房貸,建議和男友與男友家人協議,以讀者與男友分別共有方式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以免日後徒增紛擾。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