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8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賣虛擬幣遭詐 無遊戲歷程仍可報案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讀者小平問:
賣虛擬金幣給玩家,約定隔天匯款1千元給我,至今都沒收到錢,打電話去也不接,我有紀錄證明交易,包括簡訊及電話錄音,但報案時警方卻說要有遊戲歷程才受理,遊戲公司說只保存1個月紀錄,我的紀錄已查不到,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張世和答: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52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第5點、《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警察以需要有遊戲歷程為由拒絕報案,不符合規定,讀者可堅持警員製作筆錄,或填寫報案三聯單,完成報案程序。
對方謊稱欲以1千元代價購買網路遊戲金幣,導致讀者陷於錯誤而交付,事後拒不付款,對方恐已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 

提供帳號查身分

讀者可改提供對方遊戲帳號給警方,由警方向遊戲公司調取該帳號申請登記人資料,或提供對方使用簡訊的行動電話供調閱門號擁有者資料,這樣也可查知對方身分,對其提出詐欺告訴。
警察彙整完相關資料後,會將案件函送地檢署,檢察官將以告訴人身分傳喚讀者到庭說明,如果檢察官認為對方確實涉犯詐欺罪,將會依法起訴對方。
民事部分,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對方20日內未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支付命令效力等同於確定勝訴判決,讀者就可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或薪資。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