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攤販霸地營業 可蒐證告竊佔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不具名網友問:
我家住傳統公寓4樓,大門出口有兩扇門,但被一個攤販長期佔用2/3的位置,僅留一點空間供人進出,且在梯間放置雜物,請問攤販是否違法?攤販是承租客,溝通後對方不搬就是不搬,請建管局取締,攤販清理後又改至門外營業,建管局認為,門外非管轄範圍無法取締,請問該如何要求攤販離開呢?

律師林富貴答:
無照攤販除影響居民通行,也對周遭環境造成髒亂,更影響附近交通,甚至打擊合法業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處擺設攤位,可責令行為人(攤販)停止並消除障礙,更可處罰攤販或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的罰鍰。
另攤販若長期佔用住戶門口外空間,或固定佔用特定地點營業,實務上也可能成立《刑法》竊佔罪嫌。近年來已有路霸因長期以花盆放在路邊佔用停車位,被判竊佔罪成立的案例,更有攤販以小貨車長期停在人行道營業,遭檢方依竊佔罪起訴,因此無故佔用他人土地擺攤,不是單純罰鍰就沒事,也可能觸犯竊佔罪。 

可到警局告發

建議網友可先自行蒐證,錄影證明無照攤販長期佔用住家樓下大門的特定地點營業,且造成環境髒亂及影響市容與交通,若該攤販仍置之不理,網友可選擇到警局告發其無照設攤或竊佔罪,也可向國稅局檢舉對方無照營業,甚至可向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或環保局,舉發這位攤販製造髒亂、影響市容等。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