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賣繼承地買屋 不屬婚後財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09

讀者宛臻問:
我結婚10年,2年前繼承一筆土地最近賣掉,因丈夫欠債,最近正和銀行協商還款,請問我賣地的錢會因丈夫的債務受影響嗎?如果用這筆錢去買屋,此屋是否會變成婚後財產,是否會因丈夫的債務而被扣押?有無其他要注意事項或辦法可解套?例如買屋登記在其他人名下可行嗎?

律師蔡明和答:
《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23條另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故讀者2年前繼承一筆土地最近賣掉,賣掉的錢不會因丈夫欠債而受影響,除非讀者對於先生的債務,有出面幫忙做保。
讀者是繼承土地而取得的財產,由繼承取得的財產仍然專屬讀者本人所有,不會列入夫妻財產分配,也就是丈夫不會分配到這些財產。 

做好資金流向證明

讀者擔心銀行是否會代位向法院聲請你們夫妻為分別財產制,再從丈夫分配到的財產去追債,但夫妻財產分配係專屬夫妻權利,雖於2007年曾修正取消,現在已修法回來,銀行不可再代位請求宣告夫妻財產分開,因此讀者自然可以此筆賣地的錢購屋。
不過讀者須先做好資金流向,免得以後無法證明該屋是以繼承土地賣掉的錢,所購買而變成婚後財產。
如果買屋是要以別人名義購買,建議讀者與對方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所有資金流向也要清楚,例如錢是從你戶頭匯出,匯到哪裡,最好不要直接以現金支付,免得以後產生糾紛,須到法院進行訴訟確認。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