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僱主未辦勞健保 須賠員工傷病給付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10

不具名讀者問:
我患有惡性胃癌,做了全胃切除手術,現在不但要接受電療,還要定時住院化療,已無法上班。但家裡都靠我賺錢養家,後來我才發現,公司已9年未幫我投保勞健保,所以我想要跟公司談條件,我的薪水前5年是4萬元,近4年是4萬5千元,公司有10多位員工。請問公司應該付我什麼樣的補助,才算合理呢?

律師賴以祥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僱主未幫勞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除會被處以漏繳保費金額4倍的罰鍰,僱主還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沒有投保勞健保所增加的損失。 

上網試算再求償

原則上勞工罹患癌症時,勞工可申請到的勞保給付,包括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兩種。讀者因僱主未幫勞工投保,以致未能請領這兩種給付,這兩筆未能領取到的保險給付即屬讀者的損失,應由僱主負賠償責任。
由於領取傷病給付時,會因傷病屬普通傷病或職業災害,而有不同給付要件,而失能給付也會因失能狀況及失能部位,產生不同的計算方式。
讀者因罹患胃癌所能請領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原始金額究竟有多少,須依實際狀況判斷,建議讀者可先上勞工局網站試算,或直接攜帶資料到勞工局諮詢,並以計算所得結果,作為向僱主要求賠償的依據。
因讀者的問題屬勞資爭議的一種,建議可另向各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勞工局)提起申訴或調解,由政府機關介入,協助取得賠償。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