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爺未立遺囑 孫不能繼承遺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12

讀者曹先生問:
我父親今年76歲,母親去年已過世,我父母有兩個孩子都已成年,我沒有娶妻也沒有小孩,弟弟有娶妻並生了兩個小孩,姪子尚未成年,如果我父親過世,我那兩位姪兒是否能繼承爺爺的遺產?如果我弟弟辦理拋棄繼承,弟弟的兩位小孩可否也有繼承的權利?繼承比例是多少?

律師廖芳萱答:

依《民法》規定,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父親過世後,讀者與弟弟均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以人數平均分配,讀者與弟弟對遺產的繼承比例各為二分之一。姪兒應等到他父親過世後,才繼承得到爺爺所留下的財產。
但若父親生前曾立遺囑,指名將遺產分給兩位未成年的孫子,則讀者的兩位姪兒就可繼承爺爺遺產,但讀者與弟弟的繼承比例不得低於四分之一。若低於四分之一,讀者及弟弟均可主張特留分被侵害,請求兩位姪兒依比例扣減所得遺產。 

3個月內聲請

若讀者的弟弟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不屬「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不符合《民法》代位繼承規定,兩位姪子不能代父親(讀者弟弟)繼承爺爺的財產。但若爺爺有另立遺囑欲將財產分給兩個孫子時,則讀者繼承的比例將不能低於二分之一。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生,拋棄繼承也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可為之,且應在3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聲請。若讀者的弟弟在父親生前就說要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屬於無效,讀者與弟弟仍有繼承權。
記者蔣永佑 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