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離婚父不聞不問 可聲請給付扶養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讀者簡先生問:

我是單親家庭的小孩,1994年父母離婚,母親不但沒拿到贍養費,我的監護權也是打官司拿到的,母親辛苦扶養我長大,原本我們是低收入戶,但今年我們低收入戶沒通過,因為父親是軍人有收入所以不適用,明明父親連我的生活費、教育費都不付,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林忠儀答:

讀者父母已離婚,且讀者過去均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今年是否確因父親軍人身分,且有收入才不得申請,建議先到當地公所了解確切原因。讀者的父母既已離婚,且讀者確實未受父親扶養,是否得因父親是軍人而有收入為由排除低收入戶,亦存有疑義,仍請讀者了解真正原因。 

監護扶養分離原則

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若讀者本身未滿20歲,基於監護與扶養分離原則,縱使讀者的監護權歸由母親行使,讀者的父親仍須與母親共同負擔讀者的扶養費。
若讀者父親對兒子生活費、教育費不負擔,讀者有權以父親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要求給付扶養費。倘若讀者已年滿20歲,關於將來生活上之必要費用支出,就無法再向父親請求負擔。另外關於讀者未滿20歲以前的所有相關扶養費,若均由母親獨力支出,母親仍可向父親請求一半的費用。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