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考試院規劃部分考試實施未占缺訓練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之可行性分析報告」一案,分2階段實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實施未占缺訓練。第1階段先以用人機關與申辦考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特考為實施對象,預計於103年8月31日前推動;至第1階段高普初考(含用人機關與申辦考試機關無隸屬關係之特考)及第2階段之推動期程、法制研修及配套措施等,俟再行深入研議,另於適當時間報考試院。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加強考用配合、提昇公務人力素質及施政品質,將配合任用需求人數,適當增加錄取人數外,訓練階段再擇優錄取,考試院自101年3月起,陸續針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或未占缺訓練期間相關權利義務、是否全面採行未占缺訓練或分階段規劃實施之可行性等議題,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研析,由銓敘部擬具分析報告提報本屆第211次會議討論,並經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

黃秘書長並說明,案經101年12月6日及本(102)年6月20日召開2次審查會審查竣事,審查報告提今日院會討論通過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未占缺訓練之推動期程:
第1階段之特考部分(用人機關與申報考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特考),預計於103年8月31日前推動;至第1階段高普初考(含用人機關與申辦考試機關無隸屬關係之特考)及第2階段,牽涉層面較廣,為期周妥,將就其相關推動期程、法制研修及配套措施等,再行深入研議。

二、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之權利義務衡平:
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權益趨於一致,銓敘部將於102年7月公告,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占缺與未占缺訓練兩者權益不一致之函釋;考選部則配合於各項考試報名應考須知內載明,俾利應考人有充足時間了解;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刪除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