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追討欠債 假扣押防脫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7/11

讀者玟均問:
阿嬤被人借了60幾萬元,其中30幾萬元有開支票,事後全跳票,雙方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均不出面,阿嬤只好告對方詐欺,對方有出庭但仍無誠意還款,法官建議提民事訴訟比較有效,請問接下來阿嬤要怎麼做才能討回錢?如果對方無財產怎麼辦?若要再提告,該用什麼罪名?

律師余德正答:

一般因借款未按期清償而產生的糾紛,最常見的就是向債務人提出詐欺取財的刑事告訴,若對方所借款項均未清償,亦未支付任何利息,或是所簽發支票的,在借款時就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實務上較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但如果對方有支付利息,或有清償部分借款,較容易被認為是單純的民事糾葛,而不構成詐欺罪。
讀者提到「法官」建議提民事訴訟比較有效,如果刑事詐欺案件已起訴,由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讀者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優點是可不用繳納裁判費。 

以訴訟程序逼和解

若擔心案件勝訴後對方脫產無法追回欠款,可利用民事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但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只能利用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給對方壓力,逼對方出面和解,也就是所謂「以刑逼民」。
至於讀者想向對方提告,除非對方向阿嬤借款過程中,另涉偽造、變造支票或有偽造書面文件的情形,可能另涉及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否則應無法再提告對方其他罪名。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