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清潔工周五離職 無須付周末薪水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讀者賴小姐問:
我請打掃阿姨清潔住處,工作期間3月9日至4月8日,4月9日領薪水。但是3月中旬阿姨因私人理由告訴我,她只能做到3月31日,而我請他做到3月23日,請問我應該實付多少天薪水給她?她跟我要3月24日(六)和3月25日(日)的錢,合理嗎?如果我不給她,會吃上官司嗎?

律師楊宗展答:
打掃阿姨提出變更工作期間至3月31日後,讀者請她做到3月23日,看起來讀者應同意她變更工作期間,且進一步對她表明能否提前到3月23日為止,另打掃阿姨實際上也僅清潔到23日,雙方似已合意變更工作期間至3月23日為止。 

若爭議提民事訴訟

綜合整理後,讀者與打掃阿姨原約定工作期間共31日,薪水一次結算給付,事後因雙方合意變更工作期間至3月23日止,關於應否給付3月24日周六及3月25日周日薪水發生爭議。
若當初雙方約定日薪,則周六、日均非約定工作期間,打掃阿姨也未打掃,讀者當然無須給付這2天的薪水;縱使當初約定是周薪或月薪,且周六、日無須清潔,但因工作期間是自3月9日周五開始,至3月23日周五為止,3月24日周六及3月25日周日皆非約定的有薪假,讀者當然不用給付這2天的薪水。
如果雙方對於工作期間變更到何日為止、以及薪水應給付多少發生爭議,打掃阿姨主觀上認為自己有向讀者請求薪水的權利,她當然可循民事訴訟程序來向妳請求。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