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 星期五

健康因素不便出庭 可聲請移轉管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28

不具名讀者問:
我日前收到警方電話,說我在網路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要我去北部作筆錄。但因健康因素不便出庭,請問有無方法解決出庭問題,沒出庭會被拘提嗎?我問警察是誰告我,警察卻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說,若我有證據,證明對方已逾告訴期,我該怎麼讓檢察官知道?

律師蘇家弘答:
不便出庭的健康因素如果屬一次性質,建議先電話聯絡作筆錄的警察,告知身體狀況請求改期,如警方要求提供證明,再考慮是否檢附相關就醫證明。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地檢署,以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或被告所在地為限。也就是說,如果讀者不便出庭的健康因素屬經常性者,讀者又未住在北部,可考慮聲請移轉管轄到住居地地檢署,就近應訊。 

檢察官可核發拘票

根據法院實務認定,網路犯罪地,應以電子資料存放的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判斷,所以讀者在網路上發言的電子資料,存放主機如在北部,北部法院或地檢署仍可能有管轄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如警察合法通知製作筆錄,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者,警方有權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拘提。
另依同法偵查不公開原則,應無法事先問到告訴內容,連提告人身分、內容,往往也無法第一時間獲知,建議讀者應先製作警詢筆錄,釐清告訴範圍後,再決定是否提出已逾告訴期的證據,以免橫生枝節。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