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鄰居占用樓梯間 可訴請返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19

讀者小婷問:
我家是5樓公寓,沒有管委會,有住戶從我們入住至今長達10幾年,一直占用1樓進門旁的樓梯公共空間,把他們家的東西堆放在公共空間,屢勸不聽,每次經過都很怕會被絆倒,如果被絆倒可向其求償嗎?有何方法讓此鄰居受到處罰,並盡速處理這些雜物呢?

律師湯其瑋答:
公寓的公共空間屬全體住戶分別共有,除非住戶間曾有協議,否則住戶不得私自占用特定的共有部分;依經驗除非有例外約定,1樓進門旁的樓梯公共空間應屬共有,可於建物謄本查明。
依《民法》第818條「共有人使用收益權」規定,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對於共有部分,若任何一位共有人(即公寓住戶)占有特定部分而使用,且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即屬侵害,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依同法第821條「共有人請求權行使」規定,向無權占用者請求返還。 

可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有其他住戶被這些雜物絆倒、受傷,其他住戶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責任」規定,向堆放雜物的住戶請求損害賠償金。
建議讀者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占用的住戶,限期回復原狀,並返還該占用部分給全體住戶;另外也可向住所地的鄉鎮市公所提起調解,或請里長代為傳達,作為雙方溝通的管道;當然也可直接循民事途徑,提起返還訴訟,或直接向所在的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竊佔罪告訴。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