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好賭父未顧家 子可提減輕扶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25

讀者瑞旂問:
父親嗜賭成性,已賭掉一間房子,每月賺的錢一半都拿去賭博,他曾抱著年幼妹妹坐在馬路上說要給車撞,或開瓦斯要炸死全家,逼家人幫他處理債務,家中經濟都由母親負擔,父親鮮少給錢,我已24歲,請問我有合法方式讓我以後不要扶養父親嗎?家人要怎麼做才不會被父親的賭債拖累?

律師蔡明和答:
依《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子女成年且有謀生能力時,確實負有扶養父母之義務,就算父母當年曾罔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子女日後對於父母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受子女扶養的父母,則應具有「不能維持生活」的受扶養要件。
不過2010年l月增訂《民法》第1118 條 之l ,規定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條件包括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也就是說父母當年對子女有故意虐待、棄之不顧或從未扶養等狀況時,法官若認為情節重大,就可依法免除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 

勿當債務擔保人

所以讀者要免除或減輕以後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可向法院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訴訟,或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至於父親的賭債,原則上屬父親本身的債務,家人可不用負擔清償責任,但切記不要幫父親債務做擔保或保證人,如果真的擔心也可於父親往生後3個月內,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免除後續煩惱。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