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車禍維修拒舉證 可提訴訟解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11

請者李先生問:
我兒子開車被產物保險公司保戶所開的車輛撞壞,對方保險公司向我兒子求償,但事先未通知我方,對方的車輛在哪修,我要求對方保險公司舉證,至少要拿出更換的零件證明,但對方的保險公司一直無法提出,請問我們應該怎麼辦?

律師陳博文答:
遇到車禍時,應在不影響人身安全及交通的情況下,利用手機、相機先蒐證並標示車輛位置後,再將車輛移置,或報警處理蒐證,對於雙方所受的損害,若無法和解,即可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車禍發生後,保險公司會給付投保人車禍所生的財物損失,並在給付完畢後,代位幫自家保戶向對方請求賠償金,但賠償金額須在當初保險公司給付的範圍內。 

依過失比例求償

也就是說,對方的保險公司,在車禍後可先賠償對方損失,再向讀者的兒子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讀者的兒子賠償,但代位請求權不可以大於被害人的請求權,讀者的兒子有權要求對方保險公司舉證,提出對方修車、就醫等相關費用支出證明。
若對方保險公司無法提出證明,讀者的兒子也不願依其所提金額賠償,可能得採訴訟方式解決,等對方告上法院後,再請對方負起舉證之責,提出相關證據。
另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讀者兒子在對方請求賠償醫療費及機車車體損害等賠償時,也可要求依照雙方的過失比例,分擔賠償金額。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