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琴師受託借琴 應負損壞責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04

不具名讀者問:
我擔任飯店服務生,在一場喜宴中,婚禮主人委託琴師租借一部鋼琴使用,隔天鋼琴琴腳被發現受損,我和飯店現場其他服務人員被鋼琴主人求償損壞費用,租用鋼琴的琴師卻不理不睬。我們有搬移鋼琴但保證沒弄壞鋼琴,真的很困擾,請問我們要如何處理呢? 到底誰該負責鋼琴損壞的責任呢?

律師張梅音答:
依讀者來信所述內容,琴師才是鋼琴的承租人或借用人,而非飯店。依《民法》第432條或第468條規定,不論是租用或借用,本件琴師均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保管鋼琴,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致鋼琴毀損,本件琴師應對鋼琴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飯店本身或飯店服務員,既非鋼琴的承租人或借用人,且與鋼琴主人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不必負保管鋼琴責任。 

須舉證服務生弄壞

鋼琴主人如要向飯店或其服務生求償,可能會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飯店或其服務生雖無保管義務,也不能以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去損壞鋼琴,否則仍應賠償。
不過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鋼琴主人若要向飯店或其服務生求償,須舉證鋼琴送抵飯店時是完好的,琴腳損壞並非琴師或賓客造成,而是飯店服務生弄壞,才能要求飯店及服務生連帶賠償修復費用,否則請求權難以成立。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