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不當解僱期間 難申請績效獎金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05

網友elainelo問:
本人遭僱主不當解僱,經過2年多民事訴訟,終於判決確定僱傭關係存在,目前公司只願依判決給付2年多的工資及恢復工作權。請問,我可否請求這2年特別休假的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追溯勞保加保,遭解僱的名譽損失?是否需再提起訴訟或可申請勞委會調解仲裁?

律師李學鏞答:
不休假獎金是因事業單位公事繁忙,無法依照《勞動基準法》年度特別休假規定提供勞工休假,而以獎金取代休假以作為補償,且需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方得享有年度特別休假。

須於5年內申請

有關績效獎金之發給,是在該公司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後,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發給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工欲請求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應視該期間是否有實際在公司付出勞務,作為判斷請求獎金的依據,並依照《民法》規定,上述獎金須於5 年內提出請求。 

可求償國民年金

按現行規定,勞工保險無法回溯加保,因此無法要求公司加保過去2年訴訟期間的勞工保險,建議讀者可依照自行負擔的國民年金費用,向公司提出請求賠償。
依照《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的判決已確定,讀者自得依照判決結果,向僱主請求因不當解僱期間所生損害的賠償,如僱主仍不願給付,則得向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訴。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