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拋家躲債屬遺棄 配偶可訴請離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20

台南阿娥問:
我丈夫欠一屁股債,前陣子什麼話都沒交代就跑路了,後來有很多人到我家要債,我想跟丈夫離婚,可是他不見人影,我該怎麼離婚?討債的人都說我有義務幫丈夫還錢,是這樣嗎?我丈夫只留下一台貨車,登記在他名下,我可把車子賣掉還錢嗎?如果地下錢莊的人一直來要債,我該怎麼辦?

律師林佳穎答:
依《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故意犯罪被判處6個月以上徒刑確定等情形,另一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妻無須為夫償債

丈夫欠錢跑路離家,臨走前連聲招呼都沒有,想必也沒留下生活費,已構成「惡意遺棄」的離婚要件,如果丈夫另有上述通姦、虐待等情況,可一併舉證向法院訴請判准離婚。
至於討債的人說讀者有義務幫丈夫還錢,讀者千萬別信以為真。如果讀者跟丈夫沒有以書面契約約定選擇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各自擁有、管理,夫債妻不用還,妻債夫也不用還。
除非丈夫的債務中,包括讀者幫他作保、用讀者名下房子抵押、股票質押或由讀者具名開出的本票,讀者才有義務幫丈夫背債。
另因貨車登記讀者丈夫名下,除非丈夫同意,讀者才能幫他賣掉,否則讀者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如果地下錢莊用恐嚇方式討債或影響讀者家人生活安全,建議立刻報警。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