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屋遭前夫霸佔 可持調解書驅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06

讀者郭小姐問:

我與前夫經法院調解結束婚姻關係,雙方同意各自持有名下財產,條件是前夫在一定期限搬離我名下的房子,但迄今他仍不搬離,我無法居住、出租或出售,因為他有暴力前科,打過警察及多次打傷我,我擔心他一直強佔我的房子,會不會變成擁有永久居住權 我有什麼辦法趕他出去? 

律師顏文正答:

讀者是透過法院調解與前夫離婚,所以應有法院的調解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是經當事人同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相同效力。此外《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換句話說,調解書有判決書的效力,調解書內既然有讀者前夫須在一定期限內搬離讀者名下房子的協議條件,一旦期限到期,前夫就不能住在屋內。 

求助警以防暴力

所以讀者可事先向前夫表示要求他搬離住家,若他還是不願搬離,讀者可持兩人離婚時的法院調解書,向管轄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因法院調解書詳載當初的協議,且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執行處就會根據協議內容執行,要求前夫搬離,至於強制執行費用,大約是房屋公告現值的千分之八。
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這類案件時,會先了解案件情況,若發現你前夫之前有打過警察及打傷人的暴力前科,執行案件的法院人員會向警方請求協助,到場共同執行,避免發生暴力事件。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